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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萌芽于郑和世纪

2012/6/8 9:18:36

 

    在网络泡沫破灭以前,美国经历了一个经济增长的长周期。新经济被认为是这次增长神话的缔造者。毫无疑问,不停顿的技术创新造就了美国的新经济神话,而这些令人瞠目的技术创新“大爆炸”背后,正是日益成熟和完善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机制。

  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同样致力于通过风险投资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近日,国家10个部委联手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未必完善,但总归为中国的风险投资立了一个基本框架。为了使读者对海内外资本投资中国的动向和趋势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本报特开设“资本瞭望”专栏,锁定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为主的领域,约请专长于风险投资研究的李引亚先生每月定期从伦敦发回相关领域的最新报道和解读。

  早在风险投资的定义问世以前,风险投资行为在中国社会和欧洲社会就屡见不鲜。比如,明朝的郑和下西洋和15世纪的哥伦布大西洋航海。

  郑和得到了当时明成祖朱棣的旨意,虽然带有“天命天君”的意思,但是,探索冒险获得巨大回报的精神且带有“天使投资”的感觉非常符合风险投资的本质。1492年西班牙国王答应为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远洋探险投资,正是看中了哥伦布可能发现的“一切岛屿和大陆”的主权,并明确约定,“无论用什么方法得到的财物,除去航行费用外,哥伦布本人可享用1/10,其余上交国库”。

  工业革命时期,被承认可以称为是风险投资萌芽的是19世纪美国铁路的成功融资,这是由英国的信托机构操作的。20世纪初叶,有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就已经在英国成立并且运营了,较知名的有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卡尔特修道院工业发展公司,以及英国清算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投资于1945年成立的工商金融公司。工商金融公司的宗旨是解决英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期资本短缺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说,英国应该可以说是风险投资最早的发祥地,早于美国波士顿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

  但是,由于英国人传统的保守作风不同于美国人“西部牛仔”的“冒险”风格,也导致了英国风险投资并没有成为世界VC的领头羊。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过,英国与美国相比,并不是落后在高新技术方面,而是落后在风险投资、风险意识和“冒险”精神上。这里,缺乏风险意识、过于保守成为了英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致命伤,他们没能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引领世界经济,昔日的日不落帝国已经风光不再。

  20世纪4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公司J.H. Whitney & Co.力排众议,为了区别一般的投资银行业务,创造性地将“Adventure”和“Risk”结合,成为“Venture Capital”,有人先干,自然就有人跟着干,一月之间那可真是“千树万树梨花开”,这也成为几十年来风险投资界所引用的名词。

  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1958年美国小企业法的实施,使得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阶段”,虽然在70年代有一些小小停顿,但是优越的“先天”因素没有能够阻挡美国在世界的风险投资领域中的地位。

  从欧洲来看,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其风险投资业发展还仅仅是小规模活动,自70年代以后,英国首先实施新的银行竞争和信用控制政策,银行拥有更大的投资决策权,自此有关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体制以及税法改革遍及整个欧洲,从而催化了欧洲风险投资业成长。

  中国政府于1984年引进风险投资概念。1984年,国家科委(现为“科技部”)的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在《新的科技革命与中国的对策》的研究中,就提出了“风险投资”的概念。1984年11月,国家科委向中央有关部门呈报《对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展开可行性研究的建议》的报告。1985年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

  中国第一个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于1985年9月成立,积极展开布局。但是,1998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业关闭。为什么呢?中创公司在13年的经营过程中,起先从事的大量“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中创公司很快受到经营风险的挑战,投入巨资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并没有销路,于是不得不转向其它领域寻求机会,如房地产等。到1997年底,中创主要投资项目达90多个,包括办公室、工矿企业、高尔夫球场等。据许多业内的朋友同笔者谈到,中创公司后来实际上并未从事风险投资,而是主要从事贷款、债券回购等银行业务,甚至步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行列。

  1993年,中创在海南投资建药厂因论证不慎而损失十几亿元,后来在若干重大项目上的投资包括房地产、期货、股票等出现几十亿元巨额亏损,又由于当时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和三角债,致使中创公司到关闭时总债务达60亿元。

  而今年11月15日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更是在第十三条中指出: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因此,确立好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现在中国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出台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步骤应该尽快进行。